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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生物秀 时间:2008-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 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 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 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 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 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 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 成后实验室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并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 部门初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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