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科学技术部组织实验动物方法的专家按第八条各项条件,推荐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候选单位。
二、凡经多数专家推荐的候选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科学技术部。
三、科学技术部接受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
四、科学技术部批准。
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建设,费用,科学技术部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日常运行费用自行解决或由依托单位负责解决,也可通过面向社会服务收入补充部分动物费用。
第十四条 对于实验动物种子供应,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系统的实验动物谱系档案,加强对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设施的监控。
第十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持不同层次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对与保种、育种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改正,并接受复检。
第十八条 对问题较严重又没有整改措施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科学技术部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其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向用户提供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种子,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应予以赔偿,并负责更换合格的种子。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