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司发文 国科发财字 [ 1998 ] 174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加强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协调,择优建立各品种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要时各品种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设分中心和特定品种、品系保种站。
第三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受各自的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科学技术部的指导和监督。
任务
第四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引进、收集、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
二、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
三、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
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五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统一负责实验动物的国外引种和为用户提供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需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可以是依托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相对独立的实体,也可以是独立的法人。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分中心和保种站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长期从事实验动物保种工作;
二、有较强的实验动物研究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三、有合格的实验动物繁育设施和检测仪器;
四、有突出的实验动物保种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九条 非独立的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工作,由其依托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正常动物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确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业务目标,并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