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室内相对湿度以40%~80%为宜。
10-2.3 应避免高频率噪音,控制噪音在60 dB以内,并避免超声波的干扰。
10-2.4 动物房内不应有异常浓烈的气味,主要由动物排泻物产生的氨味(其浓度应控制在20 mg/kg以下)。
10-2.5 动物房应保持整齐,室内动物笼具不能过密,每笼动物只数不能过多。
10-2.6 动物房内禁止吸烟。
10-2.7 动物饲养室内不得放置与试验无关的杂物。
10.3 动物管理要求
10.3.1 动物由繁殖动物房或由外单位购入时,必须核实动物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品种、动物等级等)。
10-3.2 所有从外界新接收进的动物要隔离,并对其健康状况作出评价,至少对其观察3d,确认正常后才能开始实验。
10-3.3 领入动物必须由课题组专人负责,进行登记和写处理记录。包括动物数量、性别、体重范围、供给来源、属、种、亚种、年龄等。
10-3.4 用于研究的动物都要有恰当的标记(如刺字、颜色编码、耳标、耳穿孔等),研究期间,每个动物笼上必须有记录卡片。
10. 3.5 处死的正常和实验动物应及时送出动物室,并作符合要求的处理。对有严重毒性(包括致癌性)物质及经此处理的动物应及时放置规定的场所并进行焚毁。
10.4 卫生防护要求
10.4.1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疾病的控制及处理
10.4.1.1 凡外来实验动物至少经过3d以上的隔离检疫,以防传染病的侵入。外观无病征(必要时作相应的实验室检查阴性者)方能进入饲养繁殖室。
10-4.1. 2 食品毒理学研究前,要保证动物无任何疾病,并保证动物避免可影响研究目的及实施的因素。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动物接触了上述疾病与因素,有病动物必须隔离,如有需要并且治疗不影响研究,可对动物进行对病或对症的治疗。其诊断、对动物治疗的批准、治疗所用药品、措施及治疗的日期都要有记录并保存。
10.4.1.3 动物发生疾病死亡应及时进行病理尸检或其他实验室检查,作出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当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原则上全部销毁。房屋、用具、笼架、垫料、衣帽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动物室封锁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必要时报告试验负责人及主管部门。
10.4.1.4 实验动物发生烈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上报实验动物检定中心,同时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措施,以免传染病的蔓延。如有拖延或不报告者,所在单位及个人要承担责任。
10.4.1.5 尸体处理:尸体处理一般要求焚烧,深埋,大型动物可消毒加工后利用。
10-4.2 饲料和饲喂卫生
10.4.2.1 为了保障实验动物的营养和健康,保证动物的质量,必须供应给实验动物营养丰富、清洁新鲜的全价饲料。一般动物房应有符合要求的各种配方的动物饲料,成品应放在塑料桶内,最长不宜超过两个月。若置于低温储藏库内,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防止野鼠、昆虫、化学药品和农药的污染。
10.4.2.2 自配饲料必须保证原料的卫生安全,必要时对某些成分进行消毒处理。
10.4.2.3 新鲜饲料、水果、牛奶、牛肉必须冷藏(4-8℃),新鲜蔬菜必须洗净,晾干后再用。
10.4-2.4 对腐烂、发霉、调剂不当、接触过有毒药物的饲料,没有消毒蒸熟及其他动物剩余的饲料不能喂养动物,否则易引起疾病或死亡。
10.4-2.5 应供给动物清洁,充足的饮用水,饮水必须符合GB 5749的要求,给水的用具一定要保持卫生,水瓶定时洗刷和消毒,防止堵塞或水管过大漏水。
10.4-2.6 用于动物的饲料及饮水要定期分析,以保证已知的可能影响研究的而又可能存在于这些饲料和饮水中的污染物不超过设计中所限定的水平,这些分析资料要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10-4.3 用具卫生
10.4.3.1 动物笼架及附属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刷洗消毒,妥善存放。
10.4-3.2 填料来源应符合要求,必要时消毒处理。
10.4-3.3 对于啮齿类动物,铺(填)料每周至少更换三次(隔日一次),并清洗底盘,一般每2-4周消毒一次,必要时每周消毒一次。
10.4-3.4 笼架每天清洗一次,必要时进行刷洗、消毒。
10.4-3.5 动物房内设备、桌面、地面应每日进行清扫和擦洗。
10.4-3.6 有毒物特别是毒性强、有致癌作用的饲料,在实验结束时必须及时焚毁盛放的容器,操作的用具应作消毒处理。
10.4.4 工作人员卫生防护
10.4.4.1 动物房内有专用的衣、帽、手套、鞋等,工作人员进出动物房必须更换这些专用衣着,一般情况下,每周换洗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换洗和消毒处理。
10.4-4.2 接触动物之前、后都应洗手(必要时消毒),尤其在做过清洁卫生,饭前便后以及同时接触两种不同的动物或两种以上受试物等时更应洗手。
10.4-4.3 工作人员有轻度感冒时应戴口罩,应尽量避免减少直接接触动物。严重感冒或其他传染性疾病者禁止进入动物房直到疾病痊愈。所有实验人员的健康状况如果影响到实验质量,必须向上一级有关
人员汇报。
10.4-4.4 随时关好动物房门窗,在处理动物、开关笼门时应防止动物逃逸,若有动物逃逸时,必须由当事人负责捕获并作出处理。
附 加 说 明:
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南京医学院、浙江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迎、曹来福、马凤楼、赵硕、余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