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抗原的最高稀释度与最高稀释度的阳性血清呈完全抑制溶血者,作为抗原效价。
按表6-16,抗原效价为1︰32,即在使用时将抗原以生理盐水作1︰32倍稀释。阴性血清对照应完全溶血。
抗原抗补体对照应不超过1︰2稀释度,为合格。
(三)本实验
见表6-17。
表6-17微量补反试验表(单位:滴)
(四)注意事项
1.结果判定时,完全透明为100%溶血(#),混浊为50%溶血(++)时,判定以后者标准为依据。
2.抗原效价低于1﹕4时,不可使用。阳性血清效价低于1﹕100(抑制溶血程度#)者,不能用于抗原效价测定。但若抑制程度在++以上者,尚可供正式试验时阳性血清对照用。
3.V型血清板较U型血清板反应观察清晰。
4.由于血清板传热性能较差,所以感作时间应适当延长。一般以阴性血清对照孔完全溶血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