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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作者:未知 来源:生物秀 时间:2006-8-3

    6.4.3.2 平面布局
      a)实验室核心区域由安放有Ⅱ级生物安全柜的房间(主实验室)和进入通道组成。进入通道包括更衣区和消毒区。更衣区依次为外更衣室、淋浴室和内更衣室,消毒区为化学淋浴室,工作人员离开主实验室时首先经过化学淋浴消毒正压防护服表面。核心区任何相邻的门之间都有自动连锁装置,防止两个相邻的门被同时打开。对于不能从更衣室携带进出主实验室的材料、物品和器材,应在主实验室墙上设置具有双门结构的高压灭菌锅、浸泡消毒槽、熏蒸室或带有消毒装置的通风传递窗,以便进行传递或消毒。必须设置带气闸室的紧急出口通道。
      b)同本标准6.4.2.2 b)中的要求。
    6.4.3.3 围护结构:与本标准6.4.2.3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4 通风空调
      a)实验区必须保持负压程度最高,其相对压强不得高于-80Pa;实验区、化学消毒淋浴室、内更衣室、淋浴室和外更衣室的相对压强依次增高,相邻房间之间保持10Pa~15Pa的压差。核心区域的空气洁净度以七级至八级为宜。
      b)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与本标准6.4.2.4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5 安全装置及特殊设备
      a)主实验室必须设置至少为Ⅱ级的生物安全柜。
      b)进入主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正压防护服,由高效过滤器提供保护的生命支持系统供给呼吸用气。生命支持系统包括提供超量呼吸气体的正压供气装置,报警器和紧急支援气罐。工作服内气压相对周围环境为持续正压。必须为生命支持系统设置自动启动的紧急电源。
      c)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与本标准6.4.2.5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6.4.3.6 其他:与本标准6.4.2.6中各款的要求相同。
    7 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7.1 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同时满足本标准中相应级别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和GBl4925—2001《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中的要求。
    7.2 在设计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时必须充分考虑动物活动本身产生的危险(如产生气溶胶,撕咬抓挠对人的危害等),并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和个体防护、实验室设计建设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7.3 使用实验脊椎动物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必须与一般动物繁殖设施实施物理隔离。
    7.4 三级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的动物必须置于带有净化通风装置的负压箱笼系统内。
    7.5 四级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的动物,在安全柜型实验室中必须置于Ⅲ级生物安全柜中;在穿着正压服型实验室中,工作人员必须穿着正压服,动物则必须置于带有净化通风装置的负压箱笼系统内。
    8 生物危险标志及使用
    8.1 生物危险标志
    见下图1

                   生物危险标志
    8.2 生物危险标志的使用
    8.2.1 在二级以上的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入口明显位置处必须贴有生物危险标志,并标明级别。
    8.2.2 所有盛装传染性物质的容器表面明显位置处必须贴有生物危险标准,并按所在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级别标明相同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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