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对象
所有的人都不会否认,实施安乐死的全部要点就在于减轻和解除事实上的痛苦.也仅是因为有解除痛苦的意图,安乐死这种行动才会被认为是一种仁慈的行动.所以在现代社会里,应该将安乐死的对象严格限于当前医学条件没有希望治救的,正遭受着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终患者姆段е凇;痪浠八稻褪牵怖炙赖氖凳┦窃谝窖П尘爸下由医生所进行的某种特殊的医疗干预行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称安乐死是"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对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所以,安乐死的第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某患者A的死亡属于安乐死,仅当:
1. 有充分的当前证据使医生B确信患者A在当前医学条 件下毫无救治可 能,并且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
"遭受痛苦"的概念是极难分析的,而且"痛苦"有着极大的个体差异性.然而它对于安乐死和其它医学伦理学问题讨论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尽管这里并未对"痛苦"进行任何详细的概念分析,但是我们认为"痛苦"的概念至少应该涵盖意识到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
安乐死行动的理由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伴随着一个行为发生的态度与意图与对该行为的评价颇有关系.在安乐死中必须存在一个有利动机或一个人道主义理由.这虽然是在许多定义中都出现过的一个概念,并且它经常出现在有关安乐死的文献中,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任何有利理由都是安乐死的充分理由.实施安乐死的充分的理由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理由是解除患者实际的痛苦.任何其它的首要理由都是与产生"好死"的的意图不一致的.如果患者A正遭受着极大的痛苦,医生B为了患者A的钱而杀死了A,这的确可以在事实上产生A所渴望的死亡.但是这个案例不能被视为一个安乐死事例,因为B的动机与我们所理解的安乐死行动的动机并不一致.显然,如果有人为了从一个正遭受着不可医治的疾病折磨的患者的死亡中获取经济好处而杀死他,如果我们的动机主要是出于自我利益,那么,这就完全是谋杀而不是安乐死.如果一位有可能康复的患者完全出于不增加家人的经济负担而要求安乐死,这时患者并没有完全按照自己的最佳利益来作出决定,这也不是安乐死的实例.所以更确切地说,"引起死亡"这个概念要求根据实施安乐死的行动者所持有的引起死亡的理由作进一步的分析,显然不是任何理由都行.我们这里所论证的医学安乐死的概念仅仅认可:首要的理由是终止痛苦.尽管任何其它的理由可能是存在的或起较小作用的.由于这样的理由步的分析,显然不是任何理由都行.我们这里所论证的医学安乐死的概念仅仅认可:首要的理由是终止痛苦.尽管任何其它的理由可能是存在的或起较小作用的.由于这样的理由,
一个 患者A的死亡属于安乐死仅当:
2. 医生B意在患者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中止A的实际上的痛苦,在此,尽管可能存在其它的相关理由,但医生B并不为了一个不同与此的首要理由而意在患者A的死亡.
安乐死对象的意愿
安乐死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是必须经该患者的诚恳要求,即经过该患者的明白无疑的瞩托.而且医生应该确信:患者所做出的决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决定——也就是说,患者必须是知情地和自愿地做出决定.患者的要求可以在临终时表达,也可以用"预嘱"(living will)或事先指令(advanced directive)的形式表达,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以书面或口头表达,但必须得到确认.所以一个患者A的死亡属于安乐死的实例,仅当:
3. 对患者A实施的安乐死须是根据患者A的诚恳要求而进行的.医生必须确信:患者A正在作出的决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的决定.
安乐死行动与死亡的关系
在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定义中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内容:即安乐死的死亡至少是另外一个人有意引起的,即安乐死行动与安乐死死亡主体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性关系.在这个概念中"有意性"对安乐死概念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否则的话,一场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也可能成为安乐死的实例.实施安乐死的行动者与死亡主体分离,这使安乐死概念与"自杀"或"医生帮助自杀"的概念区分开来.既然安乐死被视为医疗的一个部分,加之"不可医治的疾病"与"无法缓解的疼痛"须由医生认定,而且如何真正做到"无痛苦死亡"也非医生莫属,所以安乐死须由医生实施自不待言.
不过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概念中的"意图"并不是"杀死"(killing)安乐死死亡主体,因为"杀死"一词正像"谋杀"(murder)一词一样,经常在评价性的或负荷价值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往往承担着错误地或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责任,所以既是不道德的又是违法的.如果我们由于语言上的疏忽而把这种意义也包括进安乐死的定义,那就太不幸了.因此,由于语言使用的理论上的原因,排除"杀死"这种语言,而选择使用较为中性的语言,诸如"引起死亡"(causing death)这类语言取而代之似乎更为妥当.
安乐死的逻辑上的又一个必要条件应该是:
4. 患者A的死亡至少是另外一个人,即医生B的意图.医生B的行动与引起患者A的死亡有直接因果性关系.
这一条件断言,患者A的死亡仅当由于他人,即医生B有意引起并且与B的行动有直接因果性关系时才属于安乐死的一个实例.这里使用的"直接因果性关系"的语言将安乐死与"听任死亡"(所谓的""被动安乐死"")区别开来.同时这个定义也排除了患者自杀,医生协助的自杀以及非由医生实施的种种"安乐死"案例.
安乐死的实施方法
在此之前我们所分析的定义中,全都规定死亡必须是无痛的和仁慈的.但是对于死亡所引起的疼痛的考虑应该是相对的,无痛并不是安乐死的必要条件.假如某个临终患者正遭受着无法控制的疼痛,有两种方法致死,一种方法是有最低程度的疼痛,但可以立即发生作用,而另外一种方法是无痛的,但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时间要长得多.那么,如果在患者身上使用这种有痛的方法,这个行动就会仅仅因为是使用了这种比无痛稍稍多了一点痛苦的方法而失去了作为一个安乐死实例的资格.其它的诸如对死亡发生所需要的时间的考虑,都可能会影响到不选择完全无痛的死亡,但这个行动仍然是一种安乐死.因此这迫使我们对安乐死行动要求"尥础与"仁慈"的方案进行修正.进行修正的理论上的理由是:一个人可能选择相对稍微更痛苦一些的致死手段,如果这个手段能够加速死亡,或者如果存在一些类似的能够压倒一切的不选择最小痛苦手段的理由的话.这个压倒一切的理由可能实际上要求一个行动引起的痛苦比严格界定中所要求痛苦的更大一些,而仍然是安乐死实例.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我们提出安乐死的第四个必要条件.某患者A的死亡是安乐死的一个实例仅当:
5. 除非对选择一种相对更痛苦一点的引起死亡的手段有压倒一切的理由之外,引起患者A死亡的手段是做为尽可能无痛而选择的.
在江苏阜宁和河南宁陵县的两个案例中,一个是用棉被闷死患者,另一个是用农药毒死患者,虽然患者都处于临终阶段并且痛苦不堪,一再请求结束这一切,家属的用意也都是好的,理由是充分的,但他们采用了非常的手段,引起患者死亡的手段并不是作为尽可能无痛而选择的,并且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的压倒一切的理由.所以不能称这样的案例是安乐死实例.
1〕 有充分的当前证据使医生B确信W患者A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
2〕 医生B意在患者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患者A的实际上的痛苦.
3〕对患者A实施安乐死的行动必须是根据患者A的诚恳的要求而进行的.医生必须能够确信:患者A正在作出的决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的决定.
4〕A的死亡至少是另外一个人,即医生B的意图,B的行动与A的死亡有着直接因果性关系.
5〕除非对选择一种相对更为痛苦的引起死亡的手段有压倒一切的理由,引起A死亡的手段应该是做为尽可能无痛而选择的.
以上5项内容分别构成安乐死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之和构成安乐死的充分条件.
根据这一安乐死定义,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治救可能的,正在遭受着不可忍受痛苦的,有行为能力的成人患者;患者的死亡是根据患者真诚的请求,目的(首要理由)在于终止临终患者的痛苦而由另外一个人,即医生做为一种特殊的,别无选择的医疗手段而有意引起的.所以,实际上安乐死行为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的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对临终患者的死亡过程进行主动的医疗干预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安乐死是在某种特殊的医学背景下的某种特殊的别无选择的医疗措施.
确立了安乐死的死亡类型
死亡分类是安乐死本体论研究的出发点.对安乐死这种死亡类型的认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态度.分清安乐死的死亡类型,对于限定安乐死的概念和准确地理解安乐死的含义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个定义可以将安乐死与其它最基本的几种死亡方式相区别而使安乐死成为一种特殊的死亡类型.
国内对这个问题曾进行过较为系统论述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他认为,"死亡类型"从逻辑学的意义上看是一个抽象观念,现实中并没有抽象的死亡类型而只有具体的死亡类型. 最基本的几种死亡方式可以分为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意外死亡(accident death);自杀死亡(suicide death);他杀死亡(homicide death).
自然死亡是自然衰老和自然疾病引起的死亡.在自然疾病死亡中,患者所患的不一定是不治之症,只是由于未治疗,未及时治疗或虽尽力抢救但因医治无效而死亡;意外死亡是各种意外事故和灾害引起的死亡.意外死亡通常并不是另外一个人有意地引起;自杀死亡是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自杀涉及到死者在杀死他自己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作用,通常是由自杀者个人单独实施的,而在安乐死中,死亡主体与死亡实施者是分离的;他杀死亡是有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安乐死与他杀死最显著的区别是在安乐死死亡实例中的患者有明确的请求:要求加速死亡.安乐死与他杀死中的故意杀人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在实施者与死亡主体相分离方面一致;实施者有相同的主观心理,都能预见到死亡这一行为后果;都积极地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两者的动机是截然不同的,安乐死实施者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解除临终患者不可忍受的痛苦和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一句话,是完全出于对患者利益的考虑.
排除了希特勒的所谓"安乐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