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行动的理由(安乐死的意图)---- "国家供养那些无法医治的患者对国家是不利的".最终目的是"雅利安优越性".(Aryan supremacy).
安乐死对象的意愿----从来不是自愿的,从来未获得受害人的知情同意,而且如果那些受害人知情的话,他们也决不会同意.
纳粹"安乐死计划"的实施从来就没有真正使用仁慈的和尽可能无痛的手段.
关于被动安乐死
不给或撤除的是无效的治疗措施.
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某种治疗或是否拒绝某种治疗.
在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情况下,患者的死亡是其疾病自然过程的结局,而不是医生的医疗干预的结果.
安乐死的伦理学问题
反对安乐死的论证
支持安乐死的错误论证
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一,反对安乐死的论证
道义论:
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
违反了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
后果论:
阻碍医学的进步.
"滑坡"论证.
二,支持安乐死的错误论证
1. 利他主义论证:
安乐死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
2,安乐死"义务论":
"人类选择死亡是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评价安乐死的伦理学框架
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评价安乐死的伦理学框架
有利原则( beneficence)
自主原则 ( autonomy )
公正原则 ( justice)
有利(beneficence)原则
Beneficence----"仁慈","善良"和"慈善"的行动; "利他","爱"以及"人道" .
有利----有意的助益他人的行动.
义务的善行----一种帮助和促进他人更重要,更合理利益的义务.
一个人X对另一人Y具有确定的助益义务,当且仅当:
1. Y处于重大的生命或健康损害,或其他某种重大利益损失的威胁之中.
2 . X的行动是防止这些损害或损失发生所需要的.
3. X的行动具有极大的可能性防止这些损害和损失发生.
4 . X的行动对X而言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代价或负担.
5. Y所期待获得的好处大于X可能遭受的伤害,代价或负担.
自主(autonomy )原则
Autonomy----"autos" ( self ) 和" nomos" ( rule, governance, 或 law).
生命伦理学理论背景中的"自主"----个人的自我控制,即避免他人对个人有意义的选择进行控制,干预和限制.
公正 (justice) 原则
公正:根据一个人应得的赏罚,公平,合理,合适地对待一个人.
亚里士多德:正义是一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美德.
John Rawls:公正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安乐死的伦理学辩护
"道德是一种手段,而且仅仅是一种手段,保证我们在正确的地方,正确的时间,以正确的方式,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正确的行动".
麦金太尔
《追寻美德》
患者利益的原则是安乐死辩护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从患者的最佳利益出发是在安乐死中人们在道德上唯一应该进行的考虑,它也是人们最容易接受的理由.
对于自己的最佳利益,患者自己具有无可争辩的自主权.
从患者利益出发也是公正原则所要求的.
讲授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在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常常不得不作出的至关重要的决定之一是涉及生与死的决定:何时不给或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适的 甚至何时主动地结束一个人生命是合适的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开始思考安乐死这类问题时,他首先触及到与此直接相关就是什么是"死亡"的问题.
在作出死亡决定时,人们常常并不清楚的是:我们决定的是何种"人"的死亡 "人"的本体论地位如何 我们应该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语境下使用这一个"人"的标准 是否能够仅仅根据其所拥有的某种生物学的性质来确定"人"的存在 或者还应该引入其他因素,诸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与他人和社会交往以及道德判断的能力 如果"人"只不过是基本的生物体,那么据此对类似美国昆兰(Quinlan)那样的患者作出关于"人"的资格判断时,就会比根据罗列出一大串的复杂的心理社会因素来做判断要容易得多."人"的概念与"人"的死亡的紧密的相关性表明,如果在哲学家,医务人员和公众之间缺乏对于"人"的主要构成因素或必要和充分条件的一致性看法,那我们就根本无法在"人"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人"的死亡概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的死亡定义.
关于哪一种实体拥有"人"(person)的资格的哲学讨论,首先出现在人工流产的争论中.不过今天"人"这一概念也出现在诸如有关新的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应用于人,脑移植,裂脑人,人类基因组研究,非人动物的道德地位以及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中.
关于人的本体论讨论的最重要的进展是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和人格意义上的"人"(person)区别开来.
美国著名医学理论家,生命伦理学家H. Tristram Engelhardt认为,人的生物学生命或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是指在生物分类中属于脊椎动物门,哺乳类,灵长目,人科,人属的有机体.的确,人是占有空间的一个物体,"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乃是把他放在分类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上.通过把一个实体鉴别为人类,人们表明他具有灵长动物的特征,诸如长长的肢体,五指(趾)手脚,以及更多的专门化的神经系统".
但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uman being )的定义只揭示了人类存在的某些事实,这样的定义是按照动物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一种存在,它只是描绘了人的摹拟像而不是人的真正形象.显然,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能够很容易地给人类下定义并确定其在动物世界的位置.但当我们在试图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或者当我们在试图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这一定义则是毫无价值的."只有"人"才能成为社会中道德共同体的成份;只有"人"才关心道德论证并可以被这些论证说服;只有"人"才能表示同意.去选择,去表示同意乃是去意识到自己正在做的事,这需要自我意识的自我反思性(self-reflexivity).道德共同体这一观念预定了这样一些实体的共同体:他们是有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可以自由选择和具有一种道德关怀感.正是只有当这些实体有兴趣理解他们在什么时候是以值得责备或值得称赞的方式行动时,道德商谈才成为可能.在他们期望与共同的道德权威合作的范围内,他们创造了和平的道德共同体".根据这样的观点,"人"是一个能思维,有理解力的存在者,他能够推理和反思并且能够认识自我.他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同样的思考.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只是由于他拥有与思维须臾不可分离的"意识",特别是自我意识.只有"自我意识"才是"人"的特殊规定性.
虽然自我意识是作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但它尚不足以成为一个"人"的充分条件.作为一个"人",他不可能是孤立的,他的意识或自我意识,或意识经验的能力(可以理解为对自我的经验能够觉知的能力),是不可能在与他人和社会相隔绝的条件下形成,既使他拥有一个健全的身体和大脑.因此作为一个"人",或人的人格生命,至少应该具有以下这样三个层面的意义:
1,"人"的生物学层面的意义.
作为一个"人",他拥有他独特的遗传物质,即人科人属(Homo Sapiens)所特有的并带有其个人特点的23条染色体极其上面的基因,以及与之有关的具有特定物质形态和机能,拥有发展意识经验潜能的脑,并具备发展与社会互动的潜能.认为受精卵就是人的那些人,将人归结为某一基因组或一堆遗传物质,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物学决定论,即基因决定论.由于他们将人的本质归结为基因,因此也可称之为基因本质主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具有这一特定物质形态的人体和人脑又是成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包括Engelhardt等学者在内的一些生命伦理学家,在将生物学的人(即他们所说的人的生物学生命)与社会的人(即他们所说的人的人格生命)加以区别时,忽视了具有特定物质形态的人体和人脑是成为一个"人"(person)的必要条件.在他们说,天使,外星人等等是"人"时就忽略了这一点.如果天使是人,上帝也应该是人,但上帝是按自己形象造人的,结果上帝也是人,这就导致了一个悖论.外星人如果与人拥有一样的机体和脑,当然也是人,但如果不是,很难称之为"人".也许称他们为"类人"更合适.同理,即使将来研制出具有意识经验能力的机器人,他们也不是"人",也仍然是"机器人",也是"类人".如果将来能够将一个有智慧的脑袋割下来,安在富含特殊营养的容器上,它能与周围的人对话,交往,我们也不能称这一装置为"人",也许也可以称之为"类人".
2,"人"的心理学层面的意义.
作为一个"人",他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或具有意识经验的能力.只有"人",才有自我意识,才有意识经验的能力,这一点是较少争议的.某些高等哺乳动物,尤其是与人朝夕相处的高等哺乳动物或许也有自我意识的萌芽,但毕竟与人是无法同日而语的.高等哺乳动物是否有意识经验的能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当像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家强调唯有人才有"理性灵魂"时,或洛克等近现代哲学家强调唯有人才有理性时,他们是正确的,"理性"可以包括在意识经验能力之内.但如果将自我意识以及意识经验能力作为"人"区别于任何其他存在物的特殊规定性,这就意味着要将受精卵,胚胎,胎儿,新生儿,PVS患者,脑死亡的人以及也许还有极端严重的痴呆症患者排除在"人"之外,因为他们没有或者业已不可逆地丧失了意识经验能力.
3,"人"的社会学层面的意义.当我们将自我意识,意识经验能力作为"人"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时,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这个意识经验能力是如何发展出来的,仅仅有人体和人脑是否足够充分.那么我们的答案是,人体和人脑是发展意识经验能力的必要条件,但仅仅有人体和人脑还是不够充分的.狼孩以及其他由动物抚养大的孩子都缺乏意识经验能力,而且过了儿童发育的一定临界期后,即使具备人体和人脑这个必要条件,也难以发展出意识经验能力.而且作为一个"人",决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罗宾逊,即使罗宾逊(xun),最后也还是有个星期五.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中.意识经验能力不同于任何机械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结构.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生活中完整地形成,是在参照"你"和"他"这面反躬自照的镜子才能形成,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在与社会的互动(interaction)中才能形成.而这一特性是一个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本质特征.当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时,当代社群主义说"人"总是嵌在一定社群之内,当代女性主义主张自我是"关系中的自我"时,都是在强调"人"所特有的这一社会关系性质.因此参与社会互动也应该是作为一个"人"的必要条件.按照这个条件,受精卵,胚胎,胎儿,PVS患者,脑死人以及也许还有极端严重的痴呆症患者被排除在"人"之外,因为他们没有或者业已不可逆地丧失了社会互动能力.但是,对新生儿的问题我们还应该这样考虑:虽然它还没有具备意识经验能力和社会互动能力,但它已经处于这些能力的实际的而现实的发展之中.


